人大代表蔣勝男:建議被拐賣認定后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Forest
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不全是虐待,,選擇權交給當事人更好
鄒佳銘
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和被迫建立婚姻關系,本質是一樣的,,即是剝奪婦女婚姻的自主權,。
當然也有本質區(qū)別,如果人大代表的建議被采納,,前者是以法律的名義,,必須遵從。后者是收買者的個人強迫,,被拐賣者在法律上有權利主張婚姻無效,。
當然,我們不否認前者出于好心,,但是好心不一定辦好事,。
無論我們出于父愛主義,還是人類的自然情感,,在收買者和被拐賣者的關系中,,首先要尊重,且必須要尊重的是,,還是被拐賣婦女本人的意愿,。
在這種特殊關系中,不是全部如我們所想象的,,都是虐待,、仇恨和撕裂,尤其是在雙方有子女的關系中,,還有離開后的種種生存的現(xiàn)實問題,。
把選擇權交給婦女,把裁判權交給法官,。不是什么都必須要以法律的命令,,愛的名義。
我們更要做的是,,給貧困地區(qū)的孩子更多受教育的權利,,更多就業(yè)培訓的機會,,讓她們有能力保護自己,有能力做選擇,!
東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例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點刑為五年,最高刑期不過十年,。作為收買方,,法定最高量刑只有三年,刑期較短,,處罰較弱,,震攝力不足。
為什么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件如此引人關注,,為何兩會中熱議度如此之高,?因為此類案件造成的悲劇之大,情感之折磨無與論比,。這和溫和的懲治力度形成強烈反差,。文中人大代表建言是從補救角度考慮,一旦被解救,,馬上確定與收買方一切關系終止。就如同一個合同確定無效,,那么自始至終都是無效,。這個建議將為被拐者回歸提供保證,與不堪回首的過去做個了斷,。事實上,,說起來容易,處理起來并沒有一刀兩斷想起來那么簡單,,因為人是個情感動物,,受制約的也不僅是一部刑法。
說千道萬,,又回到了對買方量刑的問題上,,因為沒有買,就沒有賣,。因此買賣雙方打擊從嚴,,還是深得民心的,依靠法律,,而不僅是行政上的一時嚴打,,才能起到對這類犯罪的強力震攝。當然普法教育也要一并跟上,。
觀星
這類問題看小實大,,問題現(xiàn)象雖然僅在拐賣婦女之間進行界定,然核心實質卻在罪惡之中界定,。漫看千年華夏史逃不了的周期循環(huán)中,,前葉海晏河清、后葉烏煙瘴氣,,買官賣官如泥沙俱下般出現(xiàn)在各個朝代,,買官者惡還是賣官者惡?官員在各個時代具有不同于民眾的階層與責任,,官員可殺揚湯止沸,,然核心本質在規(guī)則在環(huán)境否則不過掩耳盜鈴。拐賣事小至民事大至民,,又豈可簡單粗暴以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