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蔣勝男:建議被拐賣認定后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Forest
現實生活中確實不全是虐待,選擇權交給當事人更好

鄒佳銘
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和被迫建立婚姻關系,,本質是一樣的,,即是剝奪婦女婚姻的自主權。
當然也有本質區(qū)別,,如果人大代表的建議被采納,,前者是以法律的名義,必須遵從,。后者是收買者的個人強迫,,被拐賣者在法律上有權利主張婚姻無效。
當然,,我們不否認前者出于好心,,但是好心不一定辦好事。
無論我們出于父愛主義,,還是人類的自然情感,,在收買者和被拐賣者的關系中,首先要尊重,,且必須要尊重的是,,還是被拐賣婦女本人的意愿。
在這種特殊關系中,,不是全部如我們所想象的,,都是虐待、仇恨和撕裂,,尤其是在雙方有子女的關系中,,還有離開后的種種生存的現實問題。
把選擇權交給婦女,,把裁判權交給法官,。不是什么都必須要以法律的命令,愛的名義,。
我們更要做的是,,給貧困地區(qū)的孩子更多受教育的權利,更多就業(yè)培訓的機會,,讓她們有能力保護自己,,有能力做選擇!

東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例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點刑為五年,,最高刑期不過十年。作為收買方,,法定最高量刑只有三年,,刑期較短,,處罰較弱,震攝力不足,。
為什么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件如此引人關注,,為何兩會中熱議度如此之高?因為此類案件造成的悲劇之大,,情感之折磨無與論比,。這和溫和的懲治力度形成強烈反差。文中人大代表建言是從補救角度考慮,,一旦被解救,,馬上確定與收買方一切關系終止。就如同一個合同確定無效,,那么自始至終都是無效,。這個建議將為被拐者回歸提供保證,與不堪回首的過去做個了斷,。事實上,,說起來容易,處理起來并沒有一刀兩斷想起來那么簡單,,因為人是個情感動物,,受制約的也不僅是一部刑法。
說千道萬,,又回到了對買方量刑的問題上,,因為沒有買,就沒有賣,。因此買賣雙方打擊從嚴,,還是深得民心的,依靠法律,,而不僅是行政上的一時嚴打,,才能起到對這類犯罪的強力震攝。當然普法教育也要一并跟上,。

觀星
這類問題看小實大,,問題現象雖然僅在拐賣婦女之間進行界定,,然核心實質卻在罪惡之中界定。漫看千年華夏史逃不了的周期循環(huán)中,,前葉海晏河清,、后葉烏煙瘴氣,買官賣官如泥沙俱下般出現在各個朝代,,買官者惡還是賣官者惡,?官員在各個時代具有不同于民眾的階層與責任,,官員可殺揚湯止沸,然核心本質在規(guī)則在環(huán)境否則不過掩耳盜鈴,。拐賣事小至民事大至民,,又豈可簡單粗暴以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