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央行官網公布我國首部《金融穩(wěn)定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官方媒體報道“明確國家金融穩(wěn)定發(fā)展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職責,,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強化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提出建立處置資金池,,設立金融穩(wěn)定保障基金,旨在建立健全高校權威,、協(xié)調有力的金融穩(wěn)定工作機制,,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fā)生系統(tǒng)性風險的底線”,。我們認真研讀意見稿相關條文,,在征求意見階段擬提出六方面建議。
2022年4月6日,央行官網公布我國首部《金融穩(wěn)定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官方媒體報道“明確國家金融穩(wěn)定發(fā)展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職責,,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強化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提出建立處置資金池,,設立金融穩(wěn)定保障基金,旨在建立健全高校權威,、協(xié)調有力的金融穩(wěn)定工作機制,,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fā)生系統(tǒng)性風險的底線”。
我們認真研讀《金融穩(wěn)定法》(征求意見稿)(簡稱金融穩(wěn)定法意見稿)相關條文,,在征求意見階段擬提出如下建議:
一,、重視“信息傳播管理”,同時確保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穩(wěn)定法》意見稿第九條,、第四十四條針對金融機構披露金融風險信息,,進行了專門的規(guī)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金融風險誤導信息和虛假信息,?!狈駝t,將被“警告,、罰款,、暫停業(yè)務活動、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判刑,。
然而,對于什么是“誤導信息”“虛假到什么程度才屬于虛假信息”并未給出精確標準和白名單,,在實踐中,,金融機構的不良率以及重組談判情況可能會隨著時間和事件的發(fā)展而變化,誰來決定以何種方式向社會進行公開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公共問題,。
我們認為意見稿可增加條款,,在確保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與信息傳播管理之間找到平衡點,一方面確保金融消費者及時了解到事件進展,,緩解其焦慮和惶恐情緒(往往越是不了解實情,,才容易出現無端猜測和誤解);另一方面,,對于惡意造謠,、以訛傳訛,行政法和刑法已經有成熟的處理方案,,無需在新法上重復規(guī)定,。
同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確保在金融機構風險化解過程中出現權錢交易等問題,允許有資質的媒體對客觀情況進行了解,、探究,、追問和公正報道,,對金融消費者進行正面引導。
二,、地方政府行為要求
意見稿第十六條:“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違反規(guī)定干預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和人事任免等事項”,,本條確實指出了地方金融機構的痛處,我們對這個條款非常支持,。
希望能增加“干預的后果”,,將地方政府干預的沖動用籠子圈起來,一旦伸手就給予嚴肅的法律后果,,讓某些地方不敢干預,、不能干預,最終不愿干預,。
三,、處置資金來源的順序
意見稿第二十八條:“金融風險處置過程中,應當按照下列順序使用資金,、資源:
(一)被處置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jiān)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控人對處置金融機構實施救助,;
(二)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金融機構并購重組,;
(三)存款保險基金、行業(yè)保障基金依法出資,;
(四)危及區(qū)域穩(wěn)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省級財政部門對地方財政資金的適用情況進行財務監(jiān)督;
(五)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wěn)定,,按照規(guī)定適用金融穩(wěn)定保障基金,。”
我們建議征求意見稿的順序基本不變,,但對于(一)(二)的順序可以對調或采取擇一均可的選擇,,理由是在網貸資產處置的過程中,我們深刻地體會到股東,、實控人的真實財力有限且多自身涉刑(涉行政違法)甚至是老賴,,如果第一順位是股東或實控人,可能會造成掏空另外一堆企業(yè),,甚至是實業(yè)的現實可能,,且不一定獲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如果先允許市場化MA并購重組,,參與處置的主體是專業(yè)AMC機構有專業(yè)知識和相關資源,,能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
四、集中管轄和“三中止”
對于集中管轄,,我們并無異議,;對于解除“民事訴訟程序、執(zhí)行程序,、商事仲裁程序中對被處置金融機構的財產和股權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建議慎重考慮,,此舉可能會帶來連鎖反應,對于正在進行中的民事訴訟,、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和商事仲裁產生深刻影響,。
首先,債權人之財產權無法得到其預期的保護,,對于本地營商環(huán)境可能會造成比較大的傷害,。長遠看,對于“法秩序統(tǒng)一”,、未來涉金融的民事上訴訟和仲裁帶來空前挑戰(zhàn),。
“三中止”請參見意見稿第三十七條,本文不贅述,。
五,、盡職免責
意見稿第四十五條:“國家金融穩(wěn)定發(fā)展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成員單位、地方政府,、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行業(yè)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工作中勤勉履行職責,,履職和決策程序符合規(guī)定,因不可控制或者難以預見的因素發(fā)生不利后果的,,免于承擔法律責任,。”我們很欣賞這個條款中透露出的“盡職免責”精神,,在處理棘手金融風險化解中,,要有魄力有膽識,但也有可能出現“試錯”風險,,這就要求法律對于勤勉盡責的人們“寬宥”,。
肖颯團隊認為:對于能夠享受盡職免責條款的主體,應當擴大到服務機構(含中介機構),,不良資產處置公司和律師,、會計師,只要勤勉盡責,,雖然囿于種種原因沒有達到“資產變現最大化”,,也不能因此重演北部某省出現的不良資產處置中律師被刑拘的事件。
六,、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分支機構
意見稿第四十七條,“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在我國境內設置的分支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但對于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qū)對維護金融穩(wěn)定制度另有安排的,,按照相關安排執(zhí)行。
金融穩(wěn)定法一旦出臺,,在國際上會很受關注,,對于涉外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應更為謹慎,,對于外資銀行在華資產不宜采取集中管轄和“三中止”,,以免影響國際形象和營商環(huán)境。
寫在最后
征求意見稿,,一方面征求公眾的建議和意見,,另一方面也是向社會透露金融穩(wěn)定法未來的走向。這部法律屬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公法”,,是對金融機構現階段不良問題及地方金融風險問題的回應,。
昨天有朋友詢問為何不叫“金融安全法”而是“金融穩(wěn)定法”,其實,,金融安全是有其特殊內涵,,從現有材料看金融安全受到匯率及國際因素影響,而金融穩(wěn)定更偏向對國內金融風險的化解和治理,。我們期待新法的到來,,也期待在新法中考慮一部分“私法”的內容,對于金融消費者,、參與金融機構解債的專業(yè)機構給予一些關注和傾斜,。
如上。作為普通儲戶和基民,,期待金融市場欣欣向榮?。ㄘ敻恢形木W)
作者肖颯為財富中文網專欄作家,“科技+金融”深度法律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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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蘭香